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聲 請 人 甲○○ (即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依序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請釋明與銀行協商成立後,是否自97年4 月起即未再依約還款? 二、配偶翁欽奇是否仍任職於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請提出聲請人及配偶現職薪資轉帳證明文件(包括97年起迄今)。三、提出所有存摺(包括證券集保存摺、扣款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 四、借款債權人黃林秀菊是否為聲請人之母?又黃月清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請陳報上開2 人之住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另請說明借款交付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償款借款之方式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配偶翁欽奇清償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稅款之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與配偶歷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全民健保之歷年投保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美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