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苗簡字第155號原 告 昇昌吊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林瑞昌即環昌工程行 號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簡易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