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38號原 告 昇昌吊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林瑞昌即環昌工程行 號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6,8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