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9號原 告 楊沛芳即弘亦工程行 被 告 慶興營造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61,9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