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06號原 告 欣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沅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99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10,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