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12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敬恒律師 被 告 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26,9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