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90號原 告 得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東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8,072 元;另備位聲明請求返還租賃物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79,3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價額較高之備位聲明定之,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8,4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