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福豐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23日發函命上訴人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此函文已於98年4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