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雇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甲○○因97年度重勞訴字第1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26,960 元(上訴人於第1 審訴訟程序中並未爭執該數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8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