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附表: ┌─────────────────────────────────────────────────────┐ │股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1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 │1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