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5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4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9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股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5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 │1 │1000 │ │ ├──┼───────────────┼─────────────┼──────┼───┼─────┼───┤ │002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 │1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