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號聲 請 人 永昕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2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 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永昕生物醫藥股份公│玉山銀行竹南分行 │96年5月31日 │61,975元 │AH0000000 │ │ │ │司乙○○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