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838號債 權 人 甲○○即朝鑫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九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地址如與前開登記資料不符,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