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637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九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七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九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如該聲請狀所載公司負責人及所在地與登記不符,應具狀更正。 二、請查明聲請狀債務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誤載,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