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218號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主張基於保全服務契約約定請求債務人給付服務費,並提出「保全服務契約書」為其請求之依據。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保全服務契約書為債權人與案外人聯宇工程有限公司所簽定,非乙○○與債權人簽定,乙○○不過為該公司之負責人,有該契約影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該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考。經查公司與其負責人在法律上為不同人格,自不得以對該公司之契約關係,請求其負責人依約清償。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