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798號債 權 人 裕元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九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所請求之利息,其每期之本金金額為何? 二、債權人請求民國97年11月起至98年7 月止之租金,共計九期,以每月租金新台幣128,000 元計算,共計1,152,000 元,已逾債權人請求之金額,請查明有無誤寫誤算,並請更正。三、依債權人所附存證信函影本,兩造租約於98年3 月經債權人發函終止,則租約終止後債權人係依據何種法律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 四、依債權人所提租約,債務人尚有交付押租金,該部分是否已經扣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