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32號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遺失支票發票人為「全進營造有限公司傅啟文」,受款人為「苗栗縣政府」。聲請人非票據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正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 二、若聲請人係受款人「苗栗縣政府」委任聲請公示催告,應提出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受款人,再向本院提出委任書及銀行更正之證明,並具狀更正以受款人「苗栗縣政府」為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及更正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為聲請人之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