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9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遺失支票發票人為「許素貞」,受款人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通知人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乙○○」。聲請人甲○○非票據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正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 二、若聲請人係受款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委任聲請公示催告,應具狀更正以受款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為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及更正甲○○為聲請人之代理人,並提出受款人委任甲○○聲請公示催告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