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92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鏶鑫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鏶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8號5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於民國95年9 月12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登記新臺幣(下同)10億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該公司及第三人程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鑫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95年9 月11日起至135 年9 月1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今聲請人持有第三人⑴程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⑵鑫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⑴95年9 月12日⑵95年1 月13日簽發,面額為⑴9 億元⑵4 億5 千萬元,到期日均為98年4 月24日之本票,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尚欠上開票款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98年4 月28日以苗院燉非清98司拍92字第11583 號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經相對人鏶鑫股份有限公司、程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鑫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略以:程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貸款金額為294,777,405 元及10,892,585.51 美元,鑫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貸款金額則為12,908,719元及6,437,439.77美元。經查抵押權經設定登記後,債權人因債務屆滿未受清償,依民法第873 條之規定,即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如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實體事項之爭執時,應由有爭執之人提起訴訟,以求解決。查兩造就現存債權額若干主張雖有所不一,然相對人如有爭執,乃應循訴訟程序救濟;且聲請人形式上已提出本票影本二紙釋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相對人亦不否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確實存在,且已經到期而未清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