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573號聲 請 人 裕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裁定之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甲○○、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