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苗簡字第435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癸○○ 戊○○ 壬○○ 丁○○○(即黃志雄. 己○○(即黃志雄之. 庚○○(即黃志雄之. 辛○○(即黃志雄之.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電力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真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灣機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3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苗簡字第435 號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