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2號原 告 詠吉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號 裕鏵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4,1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0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