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58號原 告 丁○○ 巷42 丙○○ 戊○○ 乙○○ 號4樓 巷42 甲○○○ 被 告 台灣電力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真毅營造有限公司 台灣機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門牌號碼:苗栗縣頭份鎮○○路432 號及同路段436 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之規定,被告台灣電力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具有權利能力或具有訴訟當事人能力之證明文件。 三、被告真毅營造有限公司及台灣機動建設有限公司之正確登記地址、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四、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