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撤銷訴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2號原 告 楊沛芳即弘亦工程行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慶興營造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撤銷訴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為新臺幣2,481,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