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73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拆除電纜電線、賠償費用之金額各為多少? 二、補正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