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73號原 告 甲○○ 被 告 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