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號 原 告 旭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69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嗣本院於97年1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 8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