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16號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8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0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1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全進營造有限公司傅│彰化商業銀行苗栗分│98年1月23日 │123,200元 │0000000 │ │ │ │啓文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