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45號聲 請 人 如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001 │如興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竹│大舜機電技術顧問有限│97年12月31日 │7,913元 │ZA0000000 │ │ │ │公司 │南分行 │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