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467號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裁定利息之計算利率。 二、債權人是否係請求債務人乙○○清償票款?惟乙○○係樺倫興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依社會交易常態,係代表該公司簽發支票,似非以其個人地位簽發支票,債權人請求其清償,有無依據?請釋明之。 三、提出之支票受款人為金相興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劉忠明),非係債權人,請提出得以之為本件請求依據之釋明。 四、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