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571號債 權 人 力大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展勝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展勝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展勝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南縣官田鄉,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一紙在卷足參,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