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99號再審原告 丁○○ 戊○○ 己○○ 再審被告 台灣電力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再審被告 真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再審被告 台灣機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應徵再審裁判費8, 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