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明華 黃明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長生 華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梅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