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明華 黃明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長生 華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梅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3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6 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