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40號聲 請 人 巨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40 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99年6月16日 │661,886元 │BA0000000 │ │ │ │限公司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