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附民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湖簡附民字第10號附民原告 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鴻 附民被告 李怡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湖簡字第2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林銘宏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