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湖秩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四年度湖秩字第五號 移 送機 關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以北市 警內分刑字第0九四三0九七四七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驅使、縱容動物嚇人,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上午十一時許。 ⑵地點:台北市內湖區○○○路○段一八0巷六號地下一樓美食街。 ⑶行為:驅使、縱容動物嚇人。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本院調查時之自白。 ⑵證人宋慶治於警詢時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條第三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書記官 賴佩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