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勞小調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曾汝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勞小調字第32號原 告 曾汝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立康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被告佑立康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求金額明細及證物對照表。 四、兩造間勞動契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