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皇品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吳永吉 被 上訴人 李淑美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皇品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李淑美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 年9 月9 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