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歸還遊戲帳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仲志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498號即 原 告 仲志凱 訴訟代理人 蔡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歸還遊戲帳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9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