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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聲字第11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張國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聲字第11號

聲請人
葉大殷律師即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聲請人
謝天仁律師即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聲請人
歐宇倫律師即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林慧貞
相對人
張榮鐘 原住臺北市○○區○○街2段372號5樓

      陳淑珍  原住臺北市士林區○○○路○段698巷19

      唐玉書  原住臺北市○○區○○路3段154號

      莊月蓮  原住臺北市○○區○○路3段329巷2弄5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9年7 月2 日、99年7 月2 日、99年7 月2 日、99年10月22日分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三張犁郵局第1002號、第1003號、第100 號、第1452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徥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
 1、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揚公司)業於87年9 月
    21日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87年度破字第10號裁定破產在案
    ,並選任葉大殷律師、謝天仁律師、歐宇倫律師為破產管理
    人。
 2、合揚公司所有「台北市○○區○○段2 小段627-1 地號(以
    下簡稱甲標)」、台北市○○區○○段2 小段734 及734-4
    地號(以下簡稱乙標、丙標)、及「台北市○○區○○路
    215 號房屋地下層(台北市○○區○○段1 小段87-5地號及
    2319建號,以下簡稱丁標)」共計4 筆不動產,業經聲請人
    即合揚公司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之規定於取得2 位監察人之
    同意後進行公開標售程序,該4 筆不動產經由4 次減價拍賣
    後於99年6 月10日拍定,並由陳玉香、楊春美共同以新台幣
    以下同)7,066,888元得標。
 3、前揭拍定不動產之乙標、丙標、丁標係與他人共有,故聲請
    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 規定也各該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共有
    人地址及戶籍址為送達處所,分別於99年7 月2 日及99年10
    月22日郵寄書面通知予他共有人。經查乙標、丙標、丁標係
    之共有人共計136人,其中131人已合法送達,然尚有相對人
    張榮鐘、陳淑珍、唐玉書、莊月蓮等人因遷移他址,應為送
    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87
    年度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台北市○○區○○段2 小段734
    地號及台北市○○區○○段1 小段87-5地號之土地登記簿謄
    本、台灣新生報第11版標售財產公告暨投標書、台北三張犁
    郵局第1001號、第1002號、第1003號、第1004號、第1452號
    存證信函、相對人遭退回之存證信函及原信封、相對人之戶
    籍謄本等為證,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聲字第11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公示送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