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聲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 至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均 相 對 人 恩雅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許志守 原住新北.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三日對相對人所發建智法律事務所(100 )智律字第0113號催告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曾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對相對人假扣押,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裁全字第509 號裁定,准許由聲請人提供新台幣(以下同)185 萬元或等值之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在555 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聲請人爰依該裁定提出寶華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四張,面額共190 萬元供擔保手續在案(94年度存字第987 號),嗣因訴訟業已終結(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10348 號支付命令),聲請人乃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然因相對人已於97年10 月13 日辦理解散登記在案,爰於100 年1 月13日以催告函對相對人及其清算人許志守之戶籍址新北市○○區○○路一段194 號2 樓催告,促其行使權利,然因相對人已解散,其清算人許志守亦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原件均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10348 號支付命令、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台北市政府函、清算人許志守之戶籍謄本、催告函及遭退回之原信封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