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小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旅遊團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字第13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4樓 法定代理人 黃韻如 訴訟代理人 俞貞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旅遊團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