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小調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調字第580號原 告 綠野山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任璧鈞 被 告 蒲園我愛賓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4段454號1樓 ,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