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小調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陳葦蓁、傅凱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調字第82號 法定代理人 陳葦蓁 法定代理人 傅凱榮 訴訟代理人 陳紀曈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得美運通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按起訴當日即民國100 年11月15日中央銀行新臺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新臺幣30.210元折算,核定為新臺幣92,838元(18,352+【2465.6×30.210】 ﹦92,83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 二、請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1.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 2.如係基於與被告間之運送契約,則簽立契約之主體為何人,並請檢附契約影本到院。 3.如係基於與被告間之運送契約,而原告非運送契約之主體,則提起本訴主張對被告有請求權之依據為何。 4.提出主張環保回收費用新臺幣510 元、拖車費用新臺幣 739 元、拆櫃費用新臺幣580 元之相關單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