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調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黃中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調字第113號原 告 黃中柱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 二、被告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兩造間買賣包季權利、虛擬寶物之契約及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