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1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1084號上 訴 人 原 告 潘詩涵即傑康清潔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園道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2年12月2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2年12月3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 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3年1月20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3年1月27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