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43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品青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雍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6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