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一○二年度湖簡字第九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湖簡字第九六四號原 告 五花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林皓亮 唐慧妤 訴訟代理人 魏琬婷 被 告 正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烱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承攬運送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運費新臺幣(下同)六十萬四千一百七十九元及其法定利息,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六十萬四千一百七十九元,已逾五十萬元,本件又非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各款應適用簡易程序之訴訟,兩造復未以書面合意適用簡易程序,是本件應屬通常訴訟事件而誤分為簡易事件。原告雖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然被告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揆諸首揭規定,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書 記 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