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聲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沛美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維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訊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到院補正起訴狀上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無委任狀委任代理人,聲請狀卻無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僅有王展星律師之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